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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秦巴矿业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 15:17 | 新闻来源: | 作者:None | 【字号: 】 【打印】 【关闭

安康市秦巴矿业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 (简称“大队”)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有关要求,公司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承担公司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

日常事务工作。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

 长:王立波  总经理

副组长:杨南坤  副总经理

 员:白文军  总工程师

        雷卫江  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体系,制定修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向大队党群工作部提交已审定信息。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新闻类信息公开的审定工作。公司常规新闻宣传工作不在信息公开工作范畴内,公司常规新闻宣传工作按照已有的信息审核渠道和发布途径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为信息拥有主体,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信息拥有主体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基本信息:公司历史沿革、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

(二)公司治理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结构、公司各治理结构中主要成员信息、公司重要人事变动,及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经审核同意发布的公司领导薪酬水平情况等;

(三)重要财务信息:公司关键财务数据(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摘要等;

(四)深化改革事项:重大改革信息,重大改制重组结果等;

(五)产权交易信息: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等;

(六)重大问题整改: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

(七)突发事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重大舆情回应等;

(八)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公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含社会责任内容);

(九)其他公开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

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由公司内部提交的、涉及公司体系内资产的拟公开信息,应当上报大队确认后公开;

(二)为保障资本运作项目披露合规性,如突发事件置等公开内容涉及资本运作项目标的企业信息,应提前与大队沟通确认;

(三)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

(四)其他机构联合公司发文;

(五)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拥有主体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公司拥有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公开、不公开)。

(二)信息拥有主体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涉及公司之外部门和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三)信息拥有主体对信息一致性、风险性、保密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由负责人在OA系统中提交“信息公开”联系单,上传待公开信息内容并点击至下一环节。

其中,一致性审核即保障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公开的信息须与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已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一致。风险性审核即需要在公开前排除敏感信息、未决诉讼案件及取得与公开过程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披露风险。保密性审核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进行审查。

公开信息不得涉及标注密级的国家秘密信息,标注公司核心商秘、普通商秘的信息,标注“内部资料”的信息,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公司重大任务、重要项目等敏感信息,且公开该信息不得违反与相关方达成的保密协议或条款的约定。

(四)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形式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大队党群工作部研究审核。

信息拥有主体、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分别为各审核环节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督办各自审核环节。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司重点工作督办、考核事项清单,公司上下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相关个人的责任。

第十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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