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密测绘成果是指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和相关的专业测绘成果,包括各种涉密的数据、文字、图纸、图片、影象、4D产品等。其范围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第三条 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管理领导责任,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部门和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标准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在办结资料管理交接手续后,以移交凭据方可办理工作变动等事项。
第五条 涉密测绘成果由队统一管理,严格实行“管”“用”分开。队涉密测绘成果档案室负责涉密测绘成果购买、接收、归档登记、建立台帐、保管和再提供使用。
第六条 队属各单位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按照管理权限报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队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队主管领导、队长审批后,与队涉密测绘成果档案室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或借阅手续。
第七条 队属各单位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及时交回涉密测绘成果,由涉密测绘成果档案室核对、回收、归档。如还需要用于其他项目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队属各单位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应妥善保管,室内生产场所需完善铁柜、防盗门、防盗网等措施。野外工作传递涉密测绘成果,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由专人护送,严禁利用网络、邮件、快递等形式传递涉密测绘成果。
第九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密测绘成果需要进行数据加工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处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上处理、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第十条 队属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涉密地形图进行地图矢量化。经书面批准可利用涉密地形图进行地图矢量化的产品及矢量化电子地图,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涉密纸质地形图的秘密等级,地图矢量化的产品及矢量化电子地图按规定统一交队涉密测绘成果档案室。
第十一条 需委托队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成果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保密资质及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必须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按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二条 实际工作中产生的涉密测绘成果,需要销毁的,必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涉密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派员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队属各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留存和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登载发布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涉密测绘成果的检查
(一)队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全队涉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地对持有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检查,持有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涉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单位,将责成暂停办理领取或借阅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手续。
(二) 队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年对领取、使用和保存的涉密测绘成果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队保密委员会。
(三)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的外借、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
第十五条 发生遗失、泄密问题或者存在泄密隐患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对泄露涉密测绘成果而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队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队已有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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